(2017)黑0204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81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苏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黑0204民初19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以被执行人苏某某已同意履行协助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8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