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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长才与李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才,李长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758号原告李长才,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李长峰,男,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蒙阴县。原告李长才与被告李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才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长才负担。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薛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