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长才与李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才,李长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758号原告李长才,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李长峰,男,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蒙阴县。原告李长才与被告李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才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长才负担。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薛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