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5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理谊与谢天洋、白盈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理谊,谢天洋,白盈盈,缪觉业,周安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056号原告:徐理谊,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谢天洋,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白盈盈,女,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缪觉业,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周安娜,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原告徐理谊与被告谢天洋、白盈盈、缪觉业、周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徐理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理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理谊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徐理谊负担。审判员 林现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