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1民初6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浙江飘飘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湖南飘飘龙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飘飘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飘飘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6100号原告:浙江飘飘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花坞南路4号101室。诉讼代表人:任一民,浙江飘飘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炜琴、徐娜,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飘飘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夏祖军。原告浙江飘飘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湖南飘飘龙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飘飘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飘飘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潘剑丽人民陪审员  孙明霞人民陪审员  周爱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逸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