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2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徐立功与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功,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522行初59号原告:徐立功。被告: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毕生才,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功诉被告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徐立功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立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立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立功负担。审 判 长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马国庆人民陪审员  曹小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