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7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小生,张霞,刘传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529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谢小生,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霞,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刘传坐,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小生、张霞、刘传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杜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