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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佟秀花宋进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宋进平,佟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特30号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法定代表人:张胜,分行行长。住所地:晋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董剑钰,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宋进平,男,1956年5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被申请人:佟秀花,女,1959年10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诉被申请人宋进平、被申请人佟秀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金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朱燕书 记 员 梁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