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汤静萍与临沧市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静萍,临沧市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汤静萍,女,1962年3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6203281546,汉族,临沧市永德县人,退休工人,住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永昌路62号。被执行人:临沧市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圈掌街延长线万隆小区C区。法定代表人:向心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汤静萍与临沧市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案所涉房地产已被另案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同时查明,涉保全案件至今未能执行,对涉案房地产暂不能处置,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交付义务,承担执行费50元,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权利未实现,执行费未交纳。经回告申请人,并经本院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应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鲁进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