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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委赔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沈炳文、河南省第一监狱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炳文,河南省第一监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豫委赔26号赔偿请求人:沈炳文,男,汉族,1936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马爱真,女,汉族,1950年11月12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吴天路,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法定代表人:张海宇,该监狱监狱长。复议机关: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文松山,该局局长。赔偿请求人沈炳文以违法关押为由申请河南省第一监狱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监狱管理局(2017)豫狱赔复第3号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沈炳文以河南省第一监狱未收到监狱法规定的法律文书、对其违法关为由,要求河南省第一监狱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3537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赔偿被抚养人马爱真生活费314522.4元。经审理查明:沈炳文赔偿申请材料称,河南省第一监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文件不齐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关押(1977年6月1日至1981年5月31日),释放时也不开具释放证明,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2016年6月22日,沈炳文向河南省第一监狱寄送国家赔偿申请书,被拒收。2017年1月24日,沈炳文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寄送,法定期限内无回复。沈炳文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7年5月2日,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7)豫委赔13号决定,交由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复议决定。2017年5月31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2017)豫狱赔复第3号复议决定,以沈炳文所称行为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之前,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相关法律文书及卷宗材料为证。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沈炳文于1977年6月1日至1981年5月31日被关押,该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对其赔偿申请不应受理。综上,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沈炳文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