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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3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伟与孙玉锁、张海芳、古县碧森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古县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孙玉锁,张海芳,古县碧森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古县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3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伟,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古县盐业公司家属楼5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孙玉锁,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古县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住古县岳阳镇向阳街东4巷46号。被执行人:张海芳,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向阳街东4巷46号。被执行人:古县碧森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旧县镇钱家峪村。法定代表人:吴江。被执行人:古县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古县旧县镇旧县村四队。法定代表人:孙玉锁。本院在执行郭伟与孙玉锁、张海芳、古县碧森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古县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古县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古县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吕 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