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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680号之一申请人: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冀衡路10号。法定代表人:闫文忠,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1号顺城写字楼B幢15楼1504室。法定代表人:陈志康,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689576。被申请人: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金所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革锋,职务: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072490133L。被申请人: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1号顺城写字楼B幢16楼1606室。法定代表人:王安康,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1681R。被申请人:云南南磷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1号顺城写字楼B幢15楼1502室。法定代表人:王玮,职务: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4296728Q。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河北东华冀衡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