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0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艮芳与榆阳区榆阳镇五雷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艮芳,榆阳区榆阳镇五雷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0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艮芳(又名高银芳),女,生于1952年3月2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榆阳区榆阳镇五雷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绣园小区B区北侧。法定代表人杭安华,系该村主任。高艮芳与榆阳区榆阳镇五雷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陕080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高艮芳偿还借款本金101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以下利息:(一)借款本金10万元从2013年12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借款本金25万元从2013年11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借款本金10万元从2013年11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借款本金20万元从2014年4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五)借款本金12万元从2014年5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六)借款本金24万元从2014年11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0200元,负担执行费205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榆阳区榆阳镇五雷沟村村民委员会在其名下的处有拆迁补偿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榆阳区榆阳镇五雷沟村村民委员会在其名下的处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89万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