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正与黄国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黄国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501号原告:周正,男,1959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黄国年,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周正与被告黄国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2日立案。原告周正于2017年08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撤回对被告黄国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正负担。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志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