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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正与黄国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黄国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501号原告:周正,男,1959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黄国年,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周正与被告黄国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2日立案。原告周正于2017年08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撤回对被告黄国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正负担。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志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