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恢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学明与被执行人徐应旺、南阳宛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明,徐应旺,南阳宛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恢335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明,男,1951年02月0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应旺,男,1969年12月0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阳宛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奇,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学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徐应旺、南阳宛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学明以与被执行人徐应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徐应旺、南阳宛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