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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保林与杨爱民、鹤壁玉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林,杨爱民,鹤壁玉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刘保林,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杨爱民,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鹤壁玉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法定代表人:宋红利、经理。本院在执行刘保林申请执行杨爱民、鹤壁玉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杨爱民、鹤壁玉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利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