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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责 令 限 期 履 行 通 知 书(2017)冀1028执237号张国栋: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冀1028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7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张国栋所有的位于大厂回族自治县银燕莱茵佳苑4幢楼3单元102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欠款197886.72元及相应利息。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国栋所有的位于大厂回族自治县银燕莱茵佳苑4幢楼3单元102号房产予以处置。特此通知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