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文堂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国庆,张文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刑初483号自诉人索国庆,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人张文堂,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自诉人索国庆以被告人张文堂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审理期间,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民事判决内容。自诉人索国庆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索国庆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索国庆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