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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3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暹香与张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暹香,张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3民初754号原告:林暹香,女,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育斌,丰顺县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海,丰顺县法律援助处实习律师。被告:张建华,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原告林暹香与被告张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暹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育斌、陈晓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暹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仍未履行的人民币15500元赔偿款,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2、判令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6日20时32分许,被告张建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镇**油站路段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同月14日,经原告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的赔偿协议,除去被告替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外,被告再赔偿原告20000元作为补偿,赔偿款由被告分期支付给原告。被告按协议履行了3期的赔偿义务(至2017年1月14日止,一共向原告支付了4500元赔偿款),后一直未再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依协议付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来被告甚至一直躲避不见原告。被告已严重违约,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原告林暹香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1份;3、承诺书复印件1份。被告张建华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6日晚20时多,被告张建华驾驶1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镇**油站路段时,与原告林暹香等人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治疗。同月14日,原、被告双方在丰顺县交警的见证下经协商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约定除去被告替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外,被告张建华再赔偿原告林暹香20000元作为补偿,赔偿款由被告张建华分十一个月支付给原告林暹香等。被告张建华按协议履行了3期的赔偿义务(至2017年1月14日止,一共向原告支付了4500元赔偿款),后一直未再向原告林暹香支付赔偿款。经原告林暹香多次联系被告张建华要求其依协议付款,但被告张建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林暹香遂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请。本院认为,本案是因被告张建华驾驶摩托车碰撞致伤原告林暹香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张建华在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林暹香受伤治疗后,原、被告在丰顺县交警的见证下经协商一致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该协议依法成立,真实有效,双方应认真履行。被告张建华在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后拖延支付赔偿款,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原告林暹香提出判令被告张建华支付仍未履行的人民币15500元赔偿款的诉请,有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为凭,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林暹香提出判令被告张建华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请,经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中并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赔偿款利息的约定,故原告林暹香提出判令被告张建华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请无事实根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15500元给原告林暹香;二、驳回原告林暹香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林暹香负担30元,被告张建华负担2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红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炜瑶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项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