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祝富荣、祝雨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富荣,祝雨明,祝根太,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应均良,李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祝富荣。申请执行人祝雨明。申请执行人祝根太。被执行人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27455-3。被执行人应均良。被执行人李兵祥。祝富荣、祝雨明、祝根太诉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应均良、李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鹰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己发生了法律效力。权利人祝富荣、祝雨明、祝根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余江县中童镇隹乐苑北区11幢房屋,及应均良在嵊州市的房产。现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以(2017)赣0622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西博沃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鹰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向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不足部分申请人可向应均良、李兵祥继续追偿。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