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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724黄秀珍与溧阳市和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珍,溧阳市和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724号申请执行人:黄秀珍,女,汉族,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溧阳市和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绸缪村西土桥180号。法定代表人:史和平,该公司总经理。黄秀珍与溧阳市和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7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溧阳市和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黄秀珍劳务工资10629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查无车辆信息。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被抵押和查封,本院另案处置中。5、本院另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7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