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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班龙诚与田阳县那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龙诚,田阳县那坡镇人民政府,李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021行初28号原告:班龙诚,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壮族,广西乐业人,住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黄秋兰,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阳县那坡镇人民政府,地址:田阳县那坡镇。法定代表人:何根。那坡镇人民政府镇长。第三人:李政辉,男,住田阳县。原告班龙诚与被告田阳县那坡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政辉行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班龙诚以第三人李政辉信息不明,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龙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班龙诚负担。审 判 长  罗美娟审 判 员  黄照将人民陪审员  梁旭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黄主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