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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董某1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88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1,男,1994年9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于2017年6月20日被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1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1伙同董某2(已判决)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某村一胡同处,因琐事与王某(男,案发时18岁,四川省人)发生口角,后持砖头将王某头部打伤。经鉴定,王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董某1后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并执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1具有自首、犯罪时未满成年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董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1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董某1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郡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