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禤耀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禤耀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6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禤耀辉,男,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禤耀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炳光、代理检察员黎运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禤耀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禤耀辉伙同冯某1、莫某1(均已判刑)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村*巷*号对面一出租屋内放置两台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以高额固定工资雇请莫某2、程某(均已判刑)进行管理。截止2015年8月10日该赌场被民警查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998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禤耀辉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禤耀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冯某1、莫某1、莫某2、程某、冯某2的证言,被告人禤耀辉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银行卡流水账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禤耀辉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禤耀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禤耀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叶素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