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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苏新��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财保23号提请人: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5081224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徐俊生,该公司董事长。��托代理人:潘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10253873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志源。上海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7年8月4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总金额为3537975.26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37975.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孟雪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