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闫彩云与王修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彩云,王修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3122号原告:闫彩云,女,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修强,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住莱阳市。原告闫彩云与被告王修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彩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修强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2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7年5月1日前还清。现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被告王修强辩称,原、被告于2016年6月初开始恋爱,12月分手。恋爱期间,原告给被告买苹果手机价值3900元,并作为礼物送于被告,过年原告给被告买衣服花费1000元。腊月二十七上午,被告的对象刘元静让被告给原告打一张5000元的欠条,说不会要这个钱,被告打的是5200元的。2017年3月起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要钱,被告答应会给钱,但不是一次性给,得慢慢给。第一次被告给了原告2000元,第二次给原告3900元手机钱,但原告不要。过年原告给被告买衣服1000元被告可以还给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始,原、被告相识并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原告给被告购买苹果牌手机及衣服,后双方分手。2017年1月26日,被告王修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2017年1月22日王修强借闫彩云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整),定于2017年5月1日前还清,特立此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交支付宝和微信转账凭证,以证实其在2016年7月至12月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原告转账多笔,借款已还清,对此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修强向原告闫彩云出具借条,且该款未予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该借款。被告王修强辩称原告所买礼物是赠与被告,且被告已经还清原告的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给被告购买礼物,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自愿将其恋爱期间的花销转化为借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其应承担由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原告亦不予认可,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闫彩云要求被告王修强立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修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彩云借款5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修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雷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洪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