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826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贾某1与贾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1,贾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845号原告:贾某1,甘肃省静宁县人,公务员,住静宁县。被告:贾某2,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原告贾某1与被告贾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贾某1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