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贾某1与贾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1,贾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845号原告:贾某1,甘肃省静宁县人,公务员,住静宁县。被告:贾某2,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原告贾某1与被告贾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贾某1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