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402刘学良与四川省阆中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阆中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四川省阆中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阆中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523民初402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四川省阆中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经理。 住所地:阆中市白果树街2号。 被告四川省阆中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小区新兴路中段锦泰花园2幢21层2103室。 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四川省阆中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阆中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4日,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 郑田红 审判员 杨 驹 审判员 何志强 二○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蒋劲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