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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终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田存星、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存星,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存星,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黄祥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存星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田存星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田存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存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田存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丁 盼审判员 赵湘湘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 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