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5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小龙与林灵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龙,林灵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197号原告:杨小龙,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林灵利,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杨小龙为与被告林灵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林灵利归还原告杨小龙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灵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被告林灵利向原告杨小龙借款10000元,双方通过案外人管海江交付借款及借条,借条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后经催讨未果,原告遂于2017年7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灵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小龙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被告林灵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