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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黄兴琼与钟华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琼,钟华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492号原告:黄兴琼,女,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烨,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华强,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0682X6。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柳岸华庭*层。主要负责人:赵远国,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茜,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黄兴琼诉被告钟华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黄兴琼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琼撤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计830元,由原告晏顺平负担。审判员 钟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