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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刑终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伟协助组织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504号原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浙0683刑初38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伟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基本适当。上诉人李伟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伟撤回上诉。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刑初3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湘静审判员  钱耀炯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