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662号原告:孙某某,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昌图县。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0月2号出生,个体运输户,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因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