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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662号原告:孙某某,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昌图县。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0月2号出生,个体运输户,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因被告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