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杨春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春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140号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法定代表人:ZHANGXUAN,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涛、付倩,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雷,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春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丹涛人民陪审员 汪汉华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华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