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2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XX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XX,北京高唱新歌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2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XX,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北京高唱新歌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513号。法定代表人:陈XX,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XX与被执行人北京高唱新歌科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寒军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兰雅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宗宸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