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76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仇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084行初76号原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焦庄村。法定代表人徐建才,执行董事。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85号。法定代表人俞国良,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春生,医疗工伤科副科长。第三人仇明根。委托代理人韩玉军,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中,因原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法定代表人徐建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远军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天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