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松与张光银陈军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陈军华,张光银,贵州省灵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484号原告:陈松,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军华,女,1965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述良,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光银,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述良,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贵州省灵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黔西县素朴镇原派出所一楼,注册号520522000321641。法定代表人:张光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述良,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陈松与被告陈军华、张光银、贵州省灵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松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松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段孟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