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秀兰与被执行人李太臣、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兰,李太臣,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徐秀兰,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东港市新城管理区。被执行人李太臣,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城管理区。被执行人张芳,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新城管理区。申请执行人徐秀兰与被执行人李太臣、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太臣、张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186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和案件受理费22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3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