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陶维东与孙涛、刘婧婧、宫祁、宗晓婕、俞峰、李悦、严斌、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维东,孙涛,刘婧婧,宫祁,宗晓婕,俞峰,李悦,严斌,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23-1号原告:陶维东,男,1962年12月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刚,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涛,男,1981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婧婧,女,1982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宫祁,男,1979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作兵,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宗晓婕,女,1980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军,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峰,男,1982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悦,女,1982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斌,男,1974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万平,女,1977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陶维东与被告孙涛、刘婧婧、宫祁、宗晓婕、俞峰、李悦、严斌、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陶维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婧婧、万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陶维东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婧婧、万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维东撤回对被告刘婧婧、万平的起诉。审 判 长 谢 明审 判 员 李 春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于志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