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于文昕与王东营、吴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昕,王东营,吴克,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580号原告:于文昕,女,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刚,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政,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营,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吴克,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3号凯旋大厦东塔22楼。法定代表人:黄佳波,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昕诉被告王东营、被告吴克、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东营、被告吴克、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昕撤回对被告王东营、被告吴克、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鲁俐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