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贾祥廷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祥廷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76号罪犯贾祥廷,曾用名贾祥厂,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新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新泰市。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4)肥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祥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其他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泰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贾祥廷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祥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1月间,获得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7日被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于2013年4月16日缓刑期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贾祥廷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判决书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贾祥廷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祥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