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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林玉琴诉被告韩城市兴源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琴,韩城市兴源园林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保11号申请人林玉琴,女。被申请人韩城市兴源园林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林玉琴诉被告韩城市兴源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林玉琴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2017)京0107民初127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给被告韩城市兴源园林有限公司货款3222500.32元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17)陕0581民初18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2017)京0107民初127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给被告韩城市兴源园林有限公司货款3222500.32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2017)陕0581民初186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事项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81民初1864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