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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郑继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继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刑初360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继歌,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继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新彬、马广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继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5时10分许,被告人郑继歌驾驶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豫P9S73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项界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沈丘县新安集镇下溜村西头路段时,车身右侧车厢挂钩刮碰住同方向行人刘某2,造成刘某2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郑继歌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继歌与被害人刘某2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郑继歌赔偿被害人刘某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000元,被害人家属对郑继歌的行为表示谅解。在诉讼过程中,西华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关于被告人郑继歌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可以对被告人郑继歌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继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近亲属刘新中的陈述、证人周某、吴某、李某、王某1、张某、蒋某、刘某1、王某2的证言、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尸表检验报告书、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保证书、沈丘县交警队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注销证明、土葬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发破案报告、被害人户籍信息和被告人郑继歌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继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继歌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西华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郑继歌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综上,被告人郑继歌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继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崔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