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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5执1197号申请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5刑初37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3288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翠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