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春香、杨泽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香,杨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财保76号申请人:刘春香,女,1970年3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申请人:杨泽文,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申请人刘春香与被申请人杨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泽文所有的位于南康区龙事达国际公馆6栋601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申请人刘春香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南康区五星公馆35栋2104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60505301)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春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泽文所有的位于南康区龙事达国际公馆6栋601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依法查封申请人刘春香所有的位于南康区五星公馆35栋2104号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60505301),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朱钦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余辉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