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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深圳市某某农产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多辉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深圳市某某农产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1998号原告:马某某,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疆,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鉴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农产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告: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农产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马某某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60元。原告马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某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 松人民陪审员  汤春娥人民陪审员  林竞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哲书 记 员  窦天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