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2058号原告:王立军,男,汉族,工人,住招远市阜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翠荣,招远市张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玲珑镇黄水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成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桂兰,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菲菲,男,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山东黄金矿业(玲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立军负担。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