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11民初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704深圳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纪影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影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704号原告:深圳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1期A座1206B。法定代表人:吴东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该公司员工。被告:世纪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09号。法定代表人:陈洁。原告深圳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世纪影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深圳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黄莹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