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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张晓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张晓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131号。负责人:孙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晓义,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晓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68746.23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68746.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他人代收。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通过做被执行人工作,双方就该案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但是尚未履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龙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