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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左东妮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左东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晓斌,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左东妮,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临证执字第05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左东妮给付案件款82000元,或抵押物车牌号为陕A9VH**的黑色大众轿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案件属重复申请,原案号为(2017)陕0115执253号,此情况已向申请人释名,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