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2民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马海林、马海福、许长命与海东市乐都区瞿昙镇河西村委会、瞿昙镇河西村三社、唐君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海林,许长命,马海福,海东市乐都区瞿昙镇河西村委会,海东市乐都区河西村三社,唐君伟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民终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林,男,生于1981年11月21日,汉族,原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长命,女,生于1957年4月25日,汉族,原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福,男,生于1982年11月8日,汉族,原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明,青海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东市乐都区瞿昙镇河西村委会,住所地:乐都区瞿昙镇河西村。法定代表人:俞元珍,系乐都区瞿昙镇河西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东市乐都区河西村三社,住所地:乐都区瞿昙镇河西村。负责人:唐正祥,系三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宪,海东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君伟,男,生于1976年3月4日,汉族,海东市乐都区人。上诉人马海林、马海福、许长命因与被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瞿昙镇河西村委会、瞿昙镇河西村三社、唐君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不服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7)青020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海林、马海福、许长命于2017年8月2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海林、马海福、许长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海林、马海福、许长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上诉人马海林、马海福、许长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霍成伯审判员 马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冶海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